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以外,為壹年以上五年以下。
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同,同時執行。
第五十七條
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果當然適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的有關監督管理規定,服從監管;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