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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死刑終身還是剝奪政治權利?

被判處死刑也需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因為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是刑罰中最嚴厲的刑罰。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以外,為壹年以上五年以下。

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同,同時執行。

第五十七條

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果當然適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的有關監督管理規定,服從監管;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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