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刑事案件轉行政案件的法律規定

刑事案件轉行政案件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刑事案件移送治安案件,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五條的法律規定。案件立案後移送,在辦理過程中不能確定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辦理。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五條:

發現或者受理的案件暫時不能確定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辦理。在辦理過程中,認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上一篇:咨詢律師離婚問題應該問什麽問題?
  • 下一篇:揚州稅務學院宿舍小區周邊配套怎麽樣?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