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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術語解釋

刑法壹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在我國,狹義的刑法是指刑法典,即國家以刑法的名義頒布的,系統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後果的法律。廣義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單行刑法是國家以決定、法規、補充規定、條例等名義頒布的,規定某壹類犯罪及其後果或者某壹刑法事項的法律。附屬刑法是指附在經濟法、行政法等非刑法上的罪與罰的規範。

刑法規定了刑法的三個基本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和法律適用平等原則。

合法性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是指犯罪及其刑罰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沒有明文規定不為罪,也沒有明文規定不予處罰。具體內容是刑法第三條的規定,即法律明文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規定定罪處罰;法律沒有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罪刑法定原則要求:

1,司法機關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認真把握壹個犯罪的本質和具體構成要件,嚴格區分罪與非罪,這個罪與那個罪,準確定性,量刑適當,不枉不縱;

2.司法解釋不能違背刑事立法意圖,不能代替立法。

(2)罪刑相適應原則

罪刑相適應原則是指如果妳犯罪了,妳應該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就會被判處重刑,重罪從重處罰,輕罪從輕處罰,罪刑相當。

(三)法律平等原則的適用。

法律適用平等原則是指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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