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壹部憲法於1954年9月20日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共***4章,106條。被稱為五四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部憲法於6月1975 17年10月17年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共***30條,稱為七五憲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部憲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共四章60條。被稱為七八憲法。
4.中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部憲法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正式通過並公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人民的根本制度。中國* * *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