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由公安機關教育局和交通部管理。教育行政部門對校車資質進行監管和嚴格考核,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相關職責。從事與學校無關的運輸業務,拒不整改指出的問題,駕駛員、操作人員不參加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取消校車資格,收回校車標牌。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和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規劃,統壹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法律依據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學生數量、分布等因素,依法制定和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就讀寄宿制學校,降低學生上下學交通風險。義務教育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立和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家長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鄉公共交通,合理規劃和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坐公共汽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便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在確實難以保障其就近入學、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求的農村地區,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能夠獲得校車服務。國家建立校車多渠道籌資機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支持校車按照規定接送學生。支持校車服務所需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政策,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