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可以同時實施多期股權激勵計劃。多期股權激勵計劃同時實施的,激勵計劃各期設立的公司業績指標應當保持可比。激勵計劃後期公司業績指標低於前期的,上市公司應充分說明原因及合理性。
有效期內所有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0%。未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準,在有效期內通過股權激勵計劃授予任何激勵對象的公司股份累計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65,438+0%。
本條第二款所稱股本總額,是指最近壹期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批準時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限制性股票,是指根據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其轉讓等權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份。限售股在解禁前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