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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賠償金額增加不足500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具體理解從《規定》中的欺詐金額和賠償金額來解釋:

壹、對於“欺詐”的理解和認定,按照《民法通則意見》第68條的規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壹方故意告知虛假事實或者隱瞞真實事實的;

2.對方因此陷入了錯誤的認識;

3.對方因誤解而發表不真實的意見。

所以只有賣家有上述行為才構成欺詐。另外,即使銷售者銷售的是生產者生產的假冒偽劣產品,也不構成欺詐。

第二,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爭議

1,生知假買假牟利,沖擊誠信原則;

2.程序設計和保障不完善,與公平正義的要求有差距;

3.在懲罰性賠償的適用過程中,賠償數額沒有經過法定程序確定,由義務人按照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直接向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數額沒有經過評估,與公平正義的要求相差甚遠。

三、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包括

1,運營商欺詐;

2.消費者被誘導。

參考資料:

中國法院網-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理解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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