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賠償金額增加不足500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具體理解從《規定》中的欺詐金額和賠償金額來解釋:
壹、對於“欺詐”的理解和認定,按照《民法通則意見》第68條的規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壹方故意告知虛假事實或者隱瞞真實事實的;
2.對方因此陷入了錯誤的認識;
3.對方因誤解而發表不真實的意見。
所以只有賣家有上述行為才構成欺詐。另外,即使銷售者銷售的是生產者生產的假冒偽劣產品,也不構成欺詐。
第二,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爭議
1,生知假買假牟利,沖擊誠信原則;
2.程序設計和保障不完善,與公平正義的要求有差距;
3.在懲罰性賠償的適用過程中,賠償數額沒有經過法定程序確定,由義務人按照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直接向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數額沒有經過評估,與公平正義的要求相差甚遠。
三、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包括
1,運營商欺詐;
2.消費者被誘導。
參考資料:
中國法院網-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理解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