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註冊消防工程師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註冊消防工程師的執業範圍應當與其所在單位的業務範圍和註冊級別相壹致,執業範圍不得超出所在單位的業務範圍。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聘用的註冊消防工程師,在每次註冊有效期內應當至少參加3個消防技術服務項目;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聘用的註冊消防工程師,在1年內至少簽署1份消防安全技術文件。
註冊消防工程師的聘用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註冊消防工程師的管理,並依法對其執業活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註冊消防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處以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壹)以個人名義承攬業務、開展經營活動;
(二)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質證書、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三)超出本人執業範圍或者用人單位業務範圍開展執業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