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因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的,仍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重傷)或者故意殺人罪認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3.為索取債務非法劫持、拘禁他人的,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的,或者以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依法在國家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致人重傷、死亡,性質惡劣、影響惡劣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依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