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什麽構成賣淫罪。
1,對象元素
(1)本罪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介紹賣淫罪助長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2)本罪的客體是“他人”,這裏的“他人”主要指女性,但也包括男性。“他人”可以是單壹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的次數和頻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2.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有能力實施介紹他人賣淫行為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因素
主觀上,本罪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介紹他人賣淫,明知這種行為會對社會造成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追求這種結果。
嫖娼的處罰是: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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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