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負責檢查、監督《草原法》及其《實施辦法》和其他草原法的實施,
法規的具體工作,查處違反草原法規的行為。
2.負責單位和個人使用草原的登記,
根據草地利用的現狀和歷史
史,依據法律法規發放草原使用證和臨時草原使用證。
3.監督管理草原利用,及時確定和調整草原載畜量,
對過度放牧、過度利用草原,造成草原退化的,依法處理。
四、參與草原有償承包後的動態管理和對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
監督管理,依法維護合同的有效性和承包方的權益。
5.調查處理或者參與草原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保護畜牧業生產設施。
對有重大影響的草原權屬爭議,
向有關部門和政府提出處理意見,
合作
幫助處理糾紛。
六、草原風景區、
國家建設征用、占用草原或者集體所有的草原,
個人占用草原和臨時
使用草原管理時。
七、做好草原野生藥材工作
(經濟)
工廠管理,
草原野生藥用植物
(經濟)
植物收集和采集活動的管理。
八、貫徹執行國家《草原防火條例》和自治區《草原防火實施辦法》。
做好草原防火工作,制定防火制度和具體防火管理辦法。
九、收取和管理與草原管理有關的費用和罰款。
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