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的發生、轉移、變更和消滅。物權變動的四種方式是債權意思表示、登記對抗、債權形式主義和物權形式主義。債權主義是指債權法中當事人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認定。登記對抗是指物權變動在當事人同意時生效,不動產不登記,動產不交付,不能對抗第三人。債權形式主義是指物權因法律行為而發生變動時,除債權的約定外,當事人還需登記或交付,即公示後生效的法律方式。物權形式主義是指物權行為的成立和效力不受債權行為的影響。物權變動是物權法中的壹種民事法律效力。與其他民事法律效力壹樣,物權變動也是由壹定的民事法律事實引起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壹十四條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四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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