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張文忠再審現場,審判長孫華普說:“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衡水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張文忠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張維春犯詐騙罪,物美集團犯單位行賄罪壹案,於2008年6月9日作出壹審判決。判決後,張文忠、張維春和物美集團均提出上訴。
2009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張文忠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0萬元,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50萬元。認定張偉春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物美集團犯單位行賄罪,罰金人民幣530萬元。
2016,10年6月,張文忠向我院提出申訴。我院於2017年2月27日作出發回重審決定。我院再審期間,張文忠、張維春及其辯護人、物美集團均認為其行為不構成犯罪,要求依法宣告無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定罪量刑錯誤,建議依法宣告張文忠、張維春、物美集團無罪。"
最後,審判長宣布物美集團創始人張文忠無罪釋放。
來源:法制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