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雖已滿八周歲但患有精神病,完全不能辨別行為性質和後果的未成年人,為無行為能力人。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識別:
1,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八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程序
(1)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載明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和依據。
(2)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要時應當對被請求鑒定的公民進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鑒定。申請人已提供專家意見的,應當對專家意見進行審查。
(三)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申請有事實根據的,判決該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認定申請沒有根據的,判決駁回申請。
三。無行為能力人的效力:
1.純利益和能力範圍內的小額民事行為有效;
2.其他行為無效;
3.如果訂立了合同,合同本身就不能成立。
法律依據
民法
第二十條。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壹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前款規定適用於八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