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期間,對公共法律服務提出了明確要求。未來五年,制度建設和能力建設將集中在三個方面:
壹是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共法律服務的基本需求,促進均等化。
二是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法律服務需求,促進多樣化。
三是滿足人民群眾對各領域多樣化法律服務的需求,推進專業化。
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的措施
第二條公共法律服務由政府整體提供,是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維護人民合法權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需要,是公共法律服務和法律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
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是指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務和政府履行職責所需的法律服務,由符合條件的法律服務組織、機構和其他社會力量承擔,由政府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費用。
第三條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立足需求,突出公益性。根據人民群眾對公共法律服務的需求設計和實施項目,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公共法律服務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引導公共法律服務承辦單位按照公益性導向原則組織實施公共法律服務項目。
(二)政府主導,公開選拔。強化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的組織領導、政策支持、監督管理責任,通過公開透明、競爭擇優的方式選擇公共法律服務主體。
(3)註重實效,鼓勵創新。加強對承擔公共法律服務主體的績效評價,鼓勵創新探索,構建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的多元化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