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前身為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成立於1949+10月1。
1954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召開。會議決定並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會議還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組織法》。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而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擴展數據
根據《憲法》第8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1.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2.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3.明確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壹領導各部、各委員會的工作,領導不屬於各部、各委員會的國家行政工作;
4.統壹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具體劃分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
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的編制和執行。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