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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幼兒的合法權利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青少年、兒童的合法權利包括青少年的受教育權和人身權利。人身權包括身心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嚴、隱私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憲法是壹個主權國家或地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通常規定壹個國家或地區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其他法律、法令等。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憲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礎。

人身自由,別名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不受他人幹涉,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留、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和非法搜身的自由。

人身自由不可侵犯,這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有其他權利的前提。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

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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