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實質是使宗教信仰問題成為公民自由選擇的問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憲法》第36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擴展數據:
宗教信仰自由的內涵
1.宗教必須在憲法、法律和政策的範圍內活動。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同時,有義務遵守憲法和法律。
2.所有的宗教都是平等的。中國的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無論信徒人數多少、影響大小,法律面前壹律平等,不存在占主導地位的宗教。
3.宗教與國家權力分離。根據這壹原則,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幹涉國家的管理,或幹涉司法、學校和社會教育;不幹涉婚姻、計劃生育等。
4.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中國的宗教事務由中國人自己管理,不受外來幹涉和控制,這已成為中國各宗教遵循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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