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的歷史演變大致可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1,1953到1961年:節育階段;
2、1962至1969:倡導計劃生育試點階段;
3.從1970到1980:倡導“晚、稀、少”生育政策階段;
4.1981至今:現行生育政策的提出、完善和穩定階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於2006年2月29日經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壹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國家繁榮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中國是人口大國,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提高人口素質,促進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技進步、綜合服務以及建立和完善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三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提高婦女健康水平、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第五條國務院領導全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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