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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典中的生命健康權包括哪些內容?

生命健康權包括生命權和健康權。

生命權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權。健康權是指自然人的身體健康和精神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健康權。

生命健康權是指自然人維持生命、維護生命安全利益、正常生理機能和維護健康利益的權利。生命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是其他人格權益的基礎。健康以身體為物質載體,破壞了身體的完整性,通常會導致健康受損。侵犯生命權和健康權的,應當給予受害者或其家屬財產和精神賠償。

健康權意味著公民保持身體健康,即生理機能的正常運轉。擁有良好精神狀態的權利。健康的內容主要表現為維護健康的權利,有兩層含義。首先,保持健康的權利。第二,健康利益維護權,當健康受到非法侵害時,受害人享有請求司法保護的權利。

根據法律規定,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對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自然人因侵權行為死亡,或者死亡後人格、身體受到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列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其他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列為原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零四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健康權。第壹百零五條自然人的生命、身體、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險境地時,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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