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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教育法有哪些形式?

教育法律形態是指教育法律的具體表現形式,即不同國家機關以不同方式創設或認可的具有不同效力的教育法律規範的外在表現形式。我國教育法的形式主要表現為各國家機關制定的關於教育的規範性文件。不同的立法主體創造不同的法律規範,形成不同的法律形態。

(1)憲法中關於教育的規定。憲法中與教育直接相關的條款明確規定了我國教育的性質、宗旨、原則和任務,這既是我國教育法的特殊體現,也是我國教育立法的根本依據,任何形式的教育法規都不得與之相抵觸。

(2)教育法。教育法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專門立法機關制定的教育規範性文件。我國教育法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分為基本教育法和單行教育法。

(3)教育行政法規。教育行政法規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律,為對教育進行行政管理而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4)地方教育法規。地方教育法規是某些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與教育有關的規範性文件。

(5)教育法規。教育法規是中央和地方有關國家行政機關制定和頒布的調整教育關系的條例、辦法、規則、程序、意見、大綱、標準等規範性文件。

(6)國際教育條約和協定。國際教育條約和協定是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簽署的與教育有關的規範性文件,以及我國公布的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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