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是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社會的後果,但是由於過失而沒有預見,或者由於已經預見而認為可以避免這種後果,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只有法律規定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