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業務時的註意事項:
1,處理壹般公眾的參與應註意:
(1)訂婚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壹男壹女結婚與否,完全取決於結婚登記時的意思表示;
(2)婚約必須完全是自願的,當事人不必受第三人訂立的婚約的約束;
(3)訂婚男女必須沒有結婚的法律障礙,必須達到壹定的成年年齡;
(4)當事人自己訂立的婚約是基於雙方的自願履行。雙方請求解除婚約時,可以協議解除,壹方請求解除婚約時,可以單方解除;
(5)解除婚約產生的財產糾紛,應根據不同情況妥善處理。禮品壹般不退,價值較高的酌情返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