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法,其條款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先後於9月20日,1954,1975,17,1978,3月5日和1982,2月4日通過了四部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9月20日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並公布。這是中國第壹部社會主義憲法。它是以建國前夕頒布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條例》為基礎的,也是對《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條例》的發展。憲法除序言外,分為總綱、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旗、國徽和首都,第四章第106條。
憲法的地位
它是我國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維護國家統壹、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是我國* * *產黨執政興國、團結帶領各族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保障。憲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礎,其他法律是憲法的具體化;任何法律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否則無效;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憲法是最高的行為準則;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
憲法保障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憲法促進了中國的社會主義民主建設;憲法促進了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憲法促進了中國人權和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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