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四條
財產損失的計算方法侵犯他人財產的,應當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法計算財產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
安全保障義務人是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