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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不公開審理。

閉門審理原則是指法院審理未成年人案件時,不對外公開,不允許旁聽和記者采訪。《刑事訴訟法》規定,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壹律不公開審理。16以上不滿18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壹般不公開審理。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決前,法官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可能推斷該未成年人的信息。除依法查閱、摘抄、復制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卷未經本院院長批準,不得查詢、摘抄,不得公開和傳播。未成年人案件的封閉審理,有利於緩解未成年人的緊張情緒,防止公開審理可能對未成年人造成精神創傷、增加改造難度等不利於其回歸社會的負面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審判時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屬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第二百八十六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封存犯罪記錄。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

第二百八十七條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除本章已有規定的以外,依照本法其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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