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已有用戶投訴輪胎找經銷商(或4S店)經銷輪胎。
商家通常會“拒付賠償”或者再次推給“輪胎企業”。輪胎企業出具鑒定報告,實際上大多以“理賠”的形式收場!而且國內很多輪胎廠家其實都有詳細的“理賠標準”甚至輪胎理賠培訓!可想而知,事情比我們想象的要復雜得多。
在《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的解釋中,對“缺陷”壹詞的定義是:是指某壹批次、型號或類別的汽車產品由於設計、制造等原因而出現的普遍相同的缺陷,包括汽車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不符合汽車安全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等。其次是量化的問題。在“缺陷”的概念中,說的是“某壹批次、型號或類別的汽車產品,由於設計、制造等原因,存在相同的缺陷……”什麽是“無處不在”?是30還是50,還是300還是500?這裏似乎缺少壹個量化的標準。如果要求輪胎生產企業自己設定量化門檻,可能會陷入“自己測試自己”的怪圈。
而壹般輪胎召回的必然過程是:
確認缺陷信息
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和進口。
制定召回計劃
進行召回
公眾知道發布信息。
通知賣方備案
用戶協調召回
召回定期報告
召回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