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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要先逮捕再判刑?

法律分析

開庭前,對已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如果有可能不能按時出庭受審,法院可以決定逮捕;人民法院決定逮捕被告人也有兩種情況:1。對於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認為有必要逮捕被告人的,由辦案人員報請本院院長決定,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2.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沒有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應當逮捕的,也可以決定逮捕;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由院長簽發逮捕決定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決定逮捕被告人,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羈押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壹至三天。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解除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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