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法人對公司員工負有工傷保險責任。從法律關系上來說,法人會對員工進行工傷賠償,妳(妳的公司)應該對員工進行工傷賠償。但已經繳納工傷保險的,承擔主要繳費責任,妳只做補繳。
3.公司轉讓過程中,轉讓方未將債務(責任)告知公司,存在欺詐因素。可以主張轉讓方承擔費用。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分立、合並或者轉讓的,由承繼單位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繼任單位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在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和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賠償措施。
企業破產的,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在破產清算時依法分配。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壹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