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是否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判斷如下:
1,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2.客觀要素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盜竊、搶奪或者銷毀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或者印章的行為。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構成本罪。可以是軍人,也可以是非軍人。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但仍決心盜竊、搶奪、銷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80條規定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