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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格員參與疫情防控有補貼嗎?

法律分析:由於疫情,企業可以延遲發放工資。雖然《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了企業拖欠工資的法律責任,但原勞動部在《關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四條中明確指出,“用人單位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按時支付工資的”,不屬於“無理拖欠”。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爆發和廣泛傳播,應該算是不可抗拒的原因。企業因節假日延長、復工延遲等原因不能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在復工第壹天主動向職工說明情況,並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壹條對在傳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傳染病防治工作而患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和撫恤。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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