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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燈光擾民的時間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擾民時間為晚上10至早上6: 00。無論是燈光還是噪音,只要幹擾了居民的正常休息,都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生活噪聲的來源主要來自壹些施工用地,而照明幹擾主要來自壹些廣告牌的照明。這些問題都屬於城管部門的工作範圍。如果妳在這方面有困惑,可以直接向當地城管部門投訴,因為照明也是壹種光汙染,這種行為是違反法律的,所以投訴行為也是壹種維權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噪聲、振動、光輻射和電磁輻射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明確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重點排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安裝和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註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通過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逃避監管等方式非法排放汙染物。《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二)“噪聲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機構、住宅以及其他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三)“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4)“夜間”是指晚上22點至早上6點之間的時間。(五)“機動車”是指汽車和摩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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