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九條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的條約義務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適用本法。
第十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經外國審判,仍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受過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壹條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死刑不適用於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