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最遲應當在期滿前壹年申請續期,除非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應當予以批準。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依照前款規定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自動續期。續展費的繳納或者減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壹條因喪失土地而終止。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條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