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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48條規定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公告,並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強調,只有為了公共利益,才能進行征用。該條列舉了符合公眾利益的五種具體情形,並留有壹個總括條款。具體滿足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的五種情形是:軍事、外交需要;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政府組織實施的公共事業需要土地;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用地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地塊開發建設需要土地的。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特別是刪除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30倍的規定。征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公布後多久能拆完地?

1,從公示到拆遷壹般不得少於30天。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擬定補償方案,並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2、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後,應當及時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補償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公告,並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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