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老板要求員工加班,員工可以拒絕;1、我國《勞動法》、《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因工作需要必須延長勞動者的加班時間,工會與勞動者可以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達成協議。2.但是,用人單位因下列情形延長工作時間,勞動者不得拒絕: (壹)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需要緊急救治的;(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壹條* *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壹條* *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