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除非個人出售自己的農副產品和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便民勞務和零星小額交易,不需要依法取得許可,也不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七條* *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查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定期檢查更新。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為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非經營性用戶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節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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