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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宵禁

法律解析:在唐朝的首都長安,每到夜晚,“吳金”(類似於警察或城管的執法人員)就以鼓聲為百姓所知,這意味著“夜禁”即將開始。第二天早上,鐘樓響起,代表著夜禁的結束。唐代舒威《西京雜記》說:“西京禁止上街小巷,有傳呼機持吳金蕭振禁止夜行。但正月十五夜,徐遲禁前後壹日,謂之放夜。”唐朝的《宮中禁衛令》規定,每天晚上當衙門的漏刻“日刻”已盡時,“閉鼓”要鳴600下;每天淩晨三點以後,“開鑼鼓”就會響四百下。任何人在“關門鼓”之後,“開門鼓”之前,無故走在城裏的大街上,犯了“犯夜”的罪,要被打二十個耳光。如果是為政府送信之類的公務,或者是婚喪嫁娶疾病吉兇買藥之類的私事,經巡警同意可以步行,但不能出城。''

法律依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壹條為了規範城市管理執法行為,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維護城市管理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管理執法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治理、源頭治理、權責壹致、協調創新的原則,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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