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從寬是法院或檢察院在職務犯罪案件中認定量刑的情節內容。壹般被警察或律師用來對犯罪嫌疑人說。
如果沒有犯罪事實,坦白不算坦白,否認不算反抗。寬嚴相濟必須以法律為依據。從寬或者從重只能在法定刑幅度內適當從輕或者從重處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法定刑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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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政策的歷史背景已經遠去。在強調法治的當代社會,正當程序原則和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尊重,使得這個口號已經過時。
現代法治理念承認所有人的基本人權,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其中壹個重要的概念是“不應強迫人們作出不利於自己的證詞”。我國在1998年簽署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言”。
這個概念其實很簡單——每個人都有保護自己的心理傾向,即使犯了罪,也會不自覺地隱瞞或者抗拒說出來——這是人類自我保護的天性,司法機關應該尊重這種與生俱來的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