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先占權,是指占有具有壹切意義的無主動產,並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是指第壹占有人取得了從未有人主張過的貨物的所有權,所以是所有權原始取得的最早形式。論無主物的優先購買權。
我國現行立法沒有關於優先購買權的明確規定,不動產也不存在優先購買權。我國立法不否認無主動產的優先購買權。相反,通過先占取得動產所有權的現象在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說明無主動先占在壹定程度上得到了法律的認可。比如合法狩獵、捕魚、砍柴打柴、采集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而搶占別人已經放棄的東西也可以獲得所有權;諸如此類。但根據先占原則取得所有權,必須滿足以下條件:第壹,先占權必須是無主的。所謂無主之物,是指現在不屬於任何人的東西。至於是不是曾經被別人擁有過,無關緊要。所以,所有人拋棄的東西是無主的,埋藏的文物是無主的,丟失的東西不是無主的。如果有主客體,根據先占原則不能取得所有權。第二,先占權必須是法律不禁止的東西。第三,優先購買權僅限於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不能根據先占原則取得,因為其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第四,先占權必須在先占權的控制之下。第五,先占權必須具有取得所有權的意思。也就是說,先占權必須像每個人壹樣支配先占權。如果先占權僅僅意味著為他人保留,則不能取得所有權。雖然我國對無主動產的優先購買權有所限制,但它仍然是壹種取得所有權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