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我國,法定訴訟代理人是為了補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訴訟行為能力不足而設立的,這就決定了法定訴訟代理人與委托訴訟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和訴訟地位上有很大不同。法定訴訟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誌,在起訴、應訴、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調解、提起反訴等壹切訴訟行為中代表被代理人。同時,法定訴訟代理人還應當履行當事人應當承擔的全部訴訟義務。法定代理人可以不經委托人授權,自由處分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七條無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推卸代理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其中壹人代理訴訟。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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