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供電業務規則》第四十六條,用戶獨資、合資或出資建設的輸變電、配電等供電設施建成後,其運行、維護和管理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屬於公共性質或占用公共線路規劃走廊的,由供電企業統壹管理。供電企業應當在移交前與用戶就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進行協商並達成協議。對統壹運行、維護和管理的公共供電設施,供電企業應當保留原業主在上述協議中確認的容量。
2.屬於用戶專有性質但不在公共變電站內的供電設施,由用戶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用戶運行維護管理有困難的,可以與供電企業協商,簽訂委托供電企業代為運行維護管理的協議。
3.屬於用戶* * *的供電設施,由擁有產權的用戶運營、維護和管理。用戶* * *在運維管理上有困難的,可以與供電企業協商,簽訂委托供電企業代為運維管理的協議。
4.用戶在公共變電站投資建設的變壓器、通信設備、開關、刀閘等供電設備,由供電企業統壹管理。在建成投產前,雙方應就運行維護、檢修、備品備件等事宜簽訂移交協議。
5.屬於臨時用電等性質的供電設施,原則上由產權人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或由雙方協商確定並簽訂協議。
第三,產權其實是壹個“談判”的問題,要看雙方的供電合同是怎麽談的。以前用戶不願意要電力資產,因為他們有電。如果妳要求資產,資產的所有者將負責在將來修理諸如電氣事故之類的事情。這是用戶不想要資產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