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的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因此,嚴重失職的員工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該員工,沒有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不能辭退該員工。為了順利處理嚴重失職員工,公司應註意:(1)提前明確員工的崗位職責並告知;(2)事先明確界定“重大損害”;(3)有證據證明員工有嚴重失職行為,有證據證明公司遭受重大損害。最後,有證據證明員工嚴重失職與公司重大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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