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立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審議的法律案,因在制定該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問題上意見分歧較大,擱置兩年的,或者因不付表決,兩年後未再次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審議的,由委員長會議向常委會報告,對該法律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擴展數據
立法解釋與司法解釋的區別
1,解讀主體不同
全國人大常委會屬於立法機關,其解釋屬於立法解釋;“兩高”屬於最高司法機關,其解釋屬於司法解釋。
2.不同的解讀有不同的效果。
作為立法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兩高”的解釋屬於司法解釋,是工作層面的。其解釋效力低於立法解釋,不能與立法解釋相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