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據雙方基於意思表示真實,訂立收據;
2.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
3.收據不違反法律。原告僅依據借條、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辯稱借款已償還的,被告應當舉證證明其主張。
書寫具有法律效力的收據的條件:
1,回單註明收款人和付款人的名稱和地址;
2.收藏原因;
3.收款金額和貨幣;
4、付款方式等。;
5、意思表示真實合法;
6、符合公序良俗。
綜上所述,內容完整、內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收據,具有法律效力。壹般日單要有五個要素:付款人、收款人、發貨原因、內容、時間。收條註明以上五個必備要素,收條人簽字蓋章後生效。收據除上述相關事項外,還應具體註明法律後果。使用準確的語言。停止使用模糊的術語,如近似、估計、可能、幾乎等。意思要清楚明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67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貸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668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669條
訂立借款合同時,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貸款有關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資料。
第135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