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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要與非法拘禁罪合並?

因為收買婦女兒童罪與其他犯罪屬於侵犯不同法益的不同行為。法益是人們在法律上的權益。如果壹個人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利益,且沒有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借口,則構成違法,嚴重者構成犯罪。壹般來說,違法行為侵犯了法益,構成犯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購買這種行為瞬間就建立了。這是行為犯罪。只要妳買了這個行為,就構成了這個罪。如果不阻止被害人回家,就不用追究刑事責任。不代表妳沒有犯罪,只是法院不追究妳這種犯罪行為的責任。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在收買的那壹刻就已經成立,並不以對待方式為要件。銷售後,如果買方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將構成其他犯罪。所以根據本案的解釋,如果購買後限制了人身自由,當然非法拘禁罪成立,因為他與前者的購買行為無關。兩個不同的行為侵犯了兩個不同的法益,不存在法律擬制,刑法上應該數罪並罰。二樓那個認為構成犯罪的律師朋友,我覺得他應該先通過部門考試再成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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