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律師函是糾紛的另壹方準備向法律提起訴訟的預先通知。如果不想打官司,收到律師函後和對方商量如何解決。妳可以拒絕簽署律師函,甚至可以不和對方律師說話,但這可能會導致妳接下來收到法院傳票。律師函本身不會產生法律後果,只是壹個警告。律師函壹般被視為訴訟威脅。可能是當事人為了獲得談判優勢而向對方施壓,迫使對方主動求和,也可能是當事人對解決沖突失去信心而發出訴訟警告。當然也可能包括當事人或律師互相刺探、誘惑信息等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上一篇:名譽權與名譽權的區別下一篇:司法考試的年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