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傳票後我們還可以協商。除非當事人拒絕調解。法院本著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後制作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但調解不成,法院要及時判決。傳票是指法院的法律文書,送達案件當事人,告知當事人出庭的時間、地點。庭審時,法院會詢問雙方是否接受調解,如果不接受調解,法院將開始審理此案。所以傳票送達後,還是會進行調解。調解是指雙方在有關組織下,通過自願協商解決糾紛,使雙方和解的措施。調解能有效解決糾紛。
收到傳票後可以撤訴。宣判前,原告請求撤回起訴。撤訴申請是指原告在向法院立案後,在宣判前,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人民法院撤回訴訟。按撤訴處理,即原告雖未申請撤訴,但其在訴訟中的某種行為已表明不願意繼續民事訴訟。因此,法院依法判決撤銷不開庭審理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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