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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泄露債務人信息是不是“老賴”法院說了算?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不履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不履行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義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七條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人民法院有權通過報紙、廣播、電視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因此,人民法院通過公共網絡平臺向社會公布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不屬於侵犯個人隱私的範疇。

參考資料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信用。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律)

第255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記入征信系統、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等法律規定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七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數據庫,並通過名單數據庫向社會公布。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方式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也可以通過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本法院和所轄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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