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出離職的,應提前三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2.雙方協商壹致,員工可以立即離職;
3.試用期結束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提前三天辭職的,員工辭職生效後,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應得的工資,並辦理辭職和社保轉移手續。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勞動合同解除條件,是指勞動合同雙方在壹定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定或者約定的情形;
2.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至少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3.除了提前解除試用期外,勞動合同還可以因協商壹致、合同期滿、勞動者單方解除等多種情形解除;
4.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有法定情形,如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5.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免引發勞動爭議。
綜上所述,員工在試用期內如果要離職,必須提前三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但如果雙方協商壹致,員工可以立即離職;試用期結束前三十日通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提前三天通知辭職,員工有權要求支付應得的工資,並在辭職生效後完成辭職和社保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